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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该制度的是《公平交易法》,这是与大陆仍处于立法阶段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最大的区别。台湾的公平交易法旨在“维护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稳定和繁荣(公平交易法第一条)”,即公平交易法规范所有企业。内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规范特许经营(制度)的专门法律。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关于加盟者资料披露之规定,加盟者总部及加盟者定义如下:
(I)特许权人:特许权人系指其在特许经营关系中提供商标、服务标志或经营技术,以协助或指导特许经营。
(2)加盟商(youdaoplaceholder4):为实现加盟商经营关系的目的,加盟商接受其他经营者的协助或指导。(3)特许经营关系:指企业以合同方式向其授予商标、服务标志或经营技术,并协助或指导其经营,并为此支付一定对价的一种持续关系。本文进一步指出,在实践中,特许经营分为自愿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和授权特许经营三种类型。
IFA/国际特许经营协会也将特许经营定义为:“总部与加盟者之间持续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总部必须提供唯一的经营授权,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管理和商品供应与营销,加盟者必须支付相对补偿。”
日本协会(JFA)将其定义为:“母公司与加盟商签订合同,将其店铺编号、商标和其他足以象征该企业和经营专有技术的物品授予对方,使对方能够以相同的企业形象销售其产品。”在获得上述权利的同时,加盟商需要向母公司支付一定的价格(金额)。在母公司的指导和协助下,与企业保持持续的关系。”
综上所述,可以用所谓的“”和“”来区分这两个术语的区别,连锁经营可分为直营连锁和(图1-2),而“”一词一般是指经营直营连锁的经营者或系统。本研究所定义的“台湾体制”是指台湾地区透过特许经营与当地连锁品牌经营者所形成的连锁经营形态。
各连锁店的管理权属于连锁总部,总部有绝对的指挥和控制,简而言之,就是总部直接经营连锁店。
(1)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连锁系统由公司组织、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直接投资,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
(2)集中管理权:从采购、销售、商品调配、价格策略、门店招聘装修、人员管理、库存控制、会计制度等,都有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由连锁总部严密监督和控制。
(3)经营性质相同:每个连锁店的产品线和产品组合相似,从CIS到外观和内部都采用相同的形状。
1. 定义:总部与特许经营商之间持续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总部必须提供唯一的经营授权,加上人员培训、组织架构、运营管理和商品供销,加盟者必须支付相对补偿。(IFA) 2。业务性质: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连锁体系由总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加盟商合资设立,再以授权方式委托或授权加盟商经营。
(2)集中或分散管理权:采购、销售、商品调配、价格策略、门店招聘装修、人事管理、库存控制、会计制度等都有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由连锁总部集中控制,但由于管理权分散程度不同。
(3)经营性质相似:各连锁店的产品线和产品组合相似,从CIS到外观和室内装饰,原则上都采用相同的形态。
与直营连锁最大的区别是所有权对单店的经营权,而是根据所有权的集中程度,进行授权
不同的内容和经营模式可分为委托加盟、特许加盟、自愿加盟、联合加盟和合作加盟五种类型。(图1 - 3)
根据授权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店特许经营、复式特许经营和区域特许经营三种形式。此外,还可以根据授权对象来划分个人特许经营和合法特许经营,具体描述如下:
委托特许经营是指由特许经营总公司出资100%设立的特许经营机构的开业。然后,特许经营总公司或区域特许经营公司与被特许人签订授权合同,委托被特许人经营特许经营。原则上,加盟者对经营加盟店所需人员负责。被加盟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相同的商标、商品、服务和经营模式,实行专业分工、集中管理经营分支机构。
加盟店的所有权属于加盟公司,经营权属于加盟公司,但必须接受加盟公司的统一管理。
特许经营是指设立加盟店所需的大部分资金(60%以上)由加盟者负责,分支机构所需的人员由加盟者负责。被特许人应当与特许经营总公司或者区域特许经营公司签订合同,取得授权,按照规定使用商标、商品、服务和经营模式,实行专业分工、集中管理的分支机构经营。
加盟店的所有权由母公司与被加盟者共享,经营权归被加盟者所有,但受母公司统一管理。(3)自愿加盟:
自愿加盟是指设立分店,资金全部由加盟商支付,经营分店所需人员也由加盟商负责。被特许人应与特许经营总公司或区域特许经营公司签订合同,取得授权,以相同的商标、标志和装饰经营分支机构,并根据需要选择商品、服务和经营模式的使用。
自愿加盟店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加盟商所有,自愿(部分)接受总行统一管理。
联合加盟和自愿加盟在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资金获取上是一样的,都是由加盟商自行筹集,经营分支机构所需的人员也由加盟商负责。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总部在加盟店的管理上只支持联供服务,因此又称联供。
合作特许经营与合作特许经营、自愿特许经营相同。只有加盟店只在外表上联盟,内部管理和采购分别运行,在营销活动上只做一些协调,为店家提供一种顾问服务。
单店加盟店是指加盟者被授权在某一地点拥有某一营业街区,只能开设一家加盟店。
基本上还是单店合同,但不同的是同一加盟商在同一加盟体系下,拥有两家以上的加盟店。
区域特许经营是指被特许人按照授权范围(或地区),在某一地区(或地区)开设多家门店(通常有上限)。这种授权可以在同一国家内进行,也可以跨国界或跨地区进行。
区域加盟商扮演着两种不同的角色:一方面,它们是母公司的加盟商;另一方面,在授权地区,他们是母公司的加盟商,可以招募加盟商,授权设立加盟店。
这是一种在国外发展迅速的特许经营模式。加盟商本身为公司或法人。它采用连锁经营的特许经营模式,甚至联合多个特许经营系统。